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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五七章 修正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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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1905年孙中山先生创建中国同盟会时,就把“驱除鞑虏、恢复中华,创立民国,平均地权”,作为同盟会的革命纲领。同年11月,孙中山在《(民报)发刊词》中,进一步把同盟会纲领概括为民族、民权、民生三大主义,形成了具有旧民主主义革命特色的三民主义。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最具有代表性的革命思想,是他的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表现,也是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。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,就是国民是国家的主人,废除封建专制制度,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,让国民自由平等地选举总统,制定宪法,实行法制。在此思想指导下,他根据他对各国的考察设计出“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考试、监察”五权分立为特征的宪法体制。在辛亥革命胜利后,孙中山在南京公布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中明文规定:“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”,“中华民国的主权,属于国民全体”,公民有“人身、选举、参政、居住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通信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。”从而在根本大法上第一次确立了“主权在民”的原则。
1924年1月,孙中山通过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宣言,重申他的民主主义思想。《宣言》指出,民主权利应为“一般平民所共有,不为少数人所私有”。“为国民者,不但有选举权,且兼有创制,复决、罢官诸权”,“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的个人及团体,均等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;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,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,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”。
然而,1927年国共分裂,蒋介石就完全抛弃了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的主张。他不但不给全国人民的民主权利,就在国民党内部也不实行民主。经过连续几年的政治军事斗争,打败了国内各派新老军阀后,于1931年5月召开了由蒋包办的御用的“国民会议”,通过了《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约法》,以国家“根本大法”的形式,将国民党**和国家政治体制固定下来,将蒋介石独裁的统治进一步巩固下来。
此时人民反对,中间派也坚决反对。在各党各派和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下,在国民党内一部分具有民主思想的人士的推动下,1932年12月5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被迫决议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,议定宪法。于是1933年初,立法院成立了以孙科为首由四十余人组成的“宪法起草委员会”。5月,写了有一定民主精神的宪草初稿。但不久根据蒋介石的授意作了较大的修改,将民主精神全部删去,使蒋介石独揽军政大权。如:初稿中原为内阁制,改为总统制;总统选举原稿由选民直接选举,改为由国民大会选举;五院院长原稿除行政院由总统任免外,其他四院均由国民大会选举,修改为司法、考试两院由总统提名,立法院由总统直接任免;原稿规定军人非解职不得任总统,被全部删去。最后于1936年5月5日,由国民政府公布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,被称为《五五宪草》。
第二届参政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进行宪政改革的决议之后,宪法修改委员会随即委托在西南联合大学执教的罗文干、罗隆基、陶孟和、周炳琳、钱端升,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傅斯年。接受委托的这些人,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无可挑剔。从政治上说,他们绝大多数与国民党关系很深,张奚若、任鸿隽是同盟会会员,罗文干担任过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与外交部长,做过教育部常务次长的周炳琳是现任参政会副秘书长,钱端升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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